下午好,麥律師,除了虛偽、真意保留,還有沒有其他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情況?
答:按《民法典》第238條第1款的規定:『作出非認真之表示,並預期不致為他人誤解為認真者,該表示不生任何效力。』。非認真的表示,亦即舉例子或開明顯的玩笑。意味著當事人根本沒有要作出一個法律行為的意思,且目的不在欺騙任何人。
試舉一例子,例如:上課時,教授通常都會向學生們舉一些例子,以便學生更好地理解問題,這時候,教授所作出的意思表示都只是一個舉例子,並非認真的,尤其同學們是可知道教授只是舉例子。因此,教授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會產生效力,亦即不會因同學們對教授的意思表示作出相應的回覆而取得權利及義務。
再舉一例,在集體遊戲中,成員少不免因應遊戲的需要而須作出一些表示,如我將電話送給你,此時由於受意人當時已知悉表示不是認真的,便不以認為表意人希望作出贈與的合同,因此受意人不得要求交付電話,因為該表示不產生任何結果。
還有甚麼情況意思表示會不產生任何效果?
答:例如《民法典》第239條的規定,如無行動意思,一個人在經催眠時時與他人簽了一份借據,此時由於簽署的行為實際上非經過我們的腦部決定而作出的,因此不屬於法律上的行為,不需要承擔法律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