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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堂】真意保留
      作者:麥興業大律師     來源: 澳門人才網     發佈時間:11/21/2016 10:42:48 AM     流覽次數:12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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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麥律師,除了之前提及的絕對虛偽及相對虛偽會引致無效之外,還會有甚麼情況會引致無效?

        答:除虛偽行為之外,真意保留也可以引致無效的效果。真意保留又或稱心中保留,都係存在一個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情況。與之前提及的虛偽行為不同,虛偽行為所欺騙的是第三人,表意人和受意人雙方存有合謀,但真意保留是表意人欺騙受意人,故此有學者稱為單獨虛偽表示,正如《民法典》第233條第1款的規定:「意圖欺騙受意人而作出違背真意之意思表示,即為真意保留。」。是否真意保留必然導致法律行為無效呢?非也。根據同一條文第2款的規定:「真意保留不影響意思表示之有效,但為受意人知悉者除外;在此情況下,真意保留具有虛偽行為所產生之效果。」

       上述條文的意思是,真心保留原則上是有效的,這是從保護相對人信賴及交易安全,而不問表意人真意如何,應以已表示者為準。

        試舉一些例子:甲乙兄弟二人,父親死後,因分割遺產不均而關係破裂,有一日,母親病危,呼叫甲乙到來,並向甲說:乙向來鍾情於藝術,可否將你從遺產上所分得的古老花瓶贈送予乙方。甲為安慰其母,即對乙表示願意贈與該花瓶,乙亦表示接受,並同時立下贈與的書面憑證,但乙明知甲內心是無贈送的意思。

        在上述的情況,原則上採表示說,即不理會甲的內心真意,只須理會甲是否有贈與的表示。甲向乙表示願意贈與該花瓶,且乙亦表示接受,同時立下贈與的書面憑證,理應贈與合同已有效成立。但是,乙其實是知悉甲內心並不想贈送的,只是為了安慰母親。因此,在這個情況,便沒有需要保護相對人的信賴,因為乙是知悉的。

        所以,如乙是知悉甲真正的內心想法,則會例外地產生產偽行為的效果,即有關的贈與合同應為無效,甲無須向乙交付花瓶,乙也不得要求甲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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