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社屋部分條件擬放寬
【本報消息】《社會房屋法律制度》諮詢文本除了訂明富戶退場機制、引入社屋管理扣分制度外,亦提出七大社會關注項目,包括建議修訂申請條件;放寬長者申請人的總資產淨值限制;放寬已享受經濟房屋、四厘利息補貼制度及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的家團成員的申請資格限制;飼養狗隻問題。另外,亦會檢討不得擁有物業的規定,以及個人申請的年齡下限、兩次上樓機會等。
增長者資產上限
由於部分已退休長者因總資產淨值超過由補充法規訂定的限制,且收入低於《經濟房屋法》規定的下限,未能購買經屋,文本建議六十五歲或以上的純長者家團或個人申請人,提升資產淨值限額一倍。考慮到四厘利息補貼制度、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受惠家團的成員加入與否,沒有直接影響當初申請,建議全面放寬受惠上述制度的家團成員(非業權人)。另外,已入住經屋滿八年或十年的家團成員,隨着時間、家團的結構出現變化,同樣建議放寬。
因應現時的評分標準沿用多年,文本建議增加評分因素,包括家團代表與年滿六十五歲或以上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或祖父母),或與殘疾的直系向親(父母、祖父母、子女、孫)或二親等旁系血親(兄弟姐妹)共同申請;居住於由非牟利機構或政府提供的臨時居所。
每戶或限養一狗
現行法例僅規定,租戶不應在家中飼養體型或特性會騷擾鄰居及影響該樓宇衛生的動物。為免影響環境衛生及鄰居作息,現時罰款作用有限,建議禁止飼養狗隻,又或限制每家團飼養一隻狗,且租戶須事先獲得當局批准才能飼養(此前已飼養的狗隻設過渡規定,亦須獲批准)。
考慮到合理分配公共資源,解決弱勢家團的居住需要,建議現行的申請前三年內不得在澳門擁有物業的時間延長至五年,亦不得在澳門內外擁有物業。文本亦建議檢討個人申請人的年齡下限為年滿廿五歲(以一般年輕人完成高等教育階段考慮),或廿九歲(以一般年輕人完成高等教育階段,投身社會工作一段時間後考慮)。此外,現時社屋輪候家團有兩次獲分配房屋機會,為更好地利用社屋資源,避免浪費不必要的行政資源,文本建議取消首次分配房屋時無意佔用可轉列於總輪候名單末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