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允粵港澳律師聯營
【本報記者廣州十四日電】廣東公佈的港澳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試行辦法在今年九月一日生效,將讓內地與港澳律師業合作先行先試邁出新步;允許港澳與內地律師在深圳前海、廣州南沙、珠海橫琴聯營形式設立律師事務所。
新辦法下月實施
廣東省司法廳正式公佈《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新辦法是落實CEPA補充協議八關於“密切內地與香港(澳門)律師業的合作,探索完善兩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方式”出台。
試行辦法允許港澳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深圳前海、廣州南沙、珠海橫琴,分別派出律師和出資以合夥聯營形式設立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律師按照法律規定範圍為中外客戶提供境內外法律服務。同時具體規定了內地律師事務所和派駐擔任內地法律顧問的律師條件及備案審查程序。
省司法廳稱,相關辦法從起草到發佈經歷較長時間,在國家司法部指導下,廣東司法廳律管處會同省律協舉行了十多次研討會和座談會,認真聽取省內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各地律師協會、香港律師會意見,不斷修改完善,前後共完成七稿。
三地試點再調整
辦法的出台,一是將有利於內地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加強業務合作,更好地面向中外客戶提供便捷和高質量的跨境法律服務,共同促進內地與香港經貿交往合作。二是有利於內地與香澳律師事務所相互學習和借鑒,共同提升律師服務專業水準和國際競爭能力,推動三地律師業共同繁榮;三是有利於密切內地與港澳律師業交流合作,推進“一國兩制”方針的落實。
辦法稱開展合夥聯營試點的地區為深圳前海、廣州南沙和珠海橫琴,試點數量由廣東司法廳確定,並根據試點效果作調整。具體聯營條件(一)根據香港、澳門法律登記設立;(二)在香港、澳門從事法律服務經營滿五年;(三)有十名以上執業律師,合夥人或者負責人須是在香港、澳門註冊的執業律師。
港澳出資不佔半
(四)能夠辦理港澳法律事務,及中國以外獲准律師執業其他國家和地區法律事務;(五)申請聯營前三年內本所未受過港澳律師監管機構處罰,駐內地代表機構未受過內地處罰。
同時參與聯營港澳兩家以上律師事務所的,至少一家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達十名以上,其他執業律師達五人以上。
此外,在廣東的港澳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名稱由“聯營字號+(設立所在地名稱)+聯營律師事務所”三部分內容依次組成。各方出資額合計不得少於五百萬人民幣,港澳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