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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實名制七成贊同
      作者:Job853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9/7/2018 11:56:25 AM     流覽次數:1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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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實名制七成贊同



網絡攻擊及 入侵種類層出不窮,政府擬就網絡安全專門立法規範。 (資料圖片)

    網安法諮詢報告出爐    收七百意見建議

    電話實名制七成贊同

    【本報消息】政府擬立《網絡安全法》,訂明關鍵基礎設施(公共部門、專營公司、私家醫院及銀行等)營運者的義務和責任,當中要求電訊商推出電話“實名制”,並保存用戶“IP”地址一年,在諮詢期間有超過六成人贊成。諮詢總結報告昨已上載至《網絡安全法》的專題網頁。

    關注日誌保存義務

    “網安法”文本建議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負有組織、自行檢測評估及報告、合作等義務,違反者須受行政處罰和紀律責任。政府去年十二月十一日至今年一月廿四日舉行了公開諮詢,昨發佈諮詢總結報告。

    該報告指出,收集到的七百一十六份意見和建議(業界一百八十七份、公眾五百廿九份)中,關注的議題主要包括建立網絡安全防護體系(立法取向)、網絡安全防護體系的適用對象(尤其是關鍵基礎設施的私人營運者的定義範圍)、“網絡安全常設委員會”和“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的組成與職能,以及公共網絡經營者的特別義務(包括“實名制”及“日誌保存義務”)等內容。

    近九成認立法迫切

    總結有超過八成七的意見認為建立網絡安全防護體系屬有必要且具迫切性,業界及公眾普遍對“關鍵基礎設施和網絡安全的相關定義”表示贊成,其他意見約佔五成,主要是建議政府就其他內容再作定義。就此,政府將適當地修改及調整諮詢文本內部分定義,使其更為清晰明確。

    文本建議設立以“網絡安全常設委員會”為首的三層架構監察網絡安全,第二、第三層的“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和“各領域的監察實體”,皆有人質疑其監察活動會損害個人隱私、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

    個資內容不屬監察

    政府除表示將加強相關宣傳,讓社會正確理解該“中心”的運作,出現監察實體以審查被監察實體履行義務為由,要求交出涉密資料的質疑,則是由於對監察實體在監察網絡安全方面的技術能力,以及監察活動對言論或新聞自由的影響存有疑問。強調個人資料及通訊內容不屬監察人員有權查閱及提取的數據範圍,僅在被監察實體明示同意或法官基於刑事偵查程序需要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允許下,方可被查閱或提取。

    實名制引過渡條文

    電話“實名制”是諮詢時的一大焦點,政府共收到一百七十八份意見,其中一百二十八份贊成意見,十一份反對意見;對“日誌保存”則有卅五份贊成意見,八份反對。反對意見皆來自公眾,政府認為純粹是基於不了解所致,故建議對修改法案,將“日誌保存”改名為“保存及提供網絡地址轉換記錄”,讓公眾清晰有關義務不涉及用戶的網上行為或網站訪問記錄。

    為優化“實名制”的規定,法案將適當引入過渡條文,規定法律生效前已購買的預付卡,在法律生效後的一段期間內,其用戶將須補交真實身份資料,逾期者電訊營運商毋須再激活有關預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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