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違反學術倫理
博士生行賄導師上訴判敗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二○二○年八月,甲入讀本澳某大學博士學位課程,由乙擔任其指導教授。甲入學後,曾向乙贈送一些現金禮券,當時乙已明確拒絕收受,並當面告誡甲,其具有公務員的身份,甲的行為可能構成違法。
由於甲獲大學通知須於二○二三年五月十九日之前完成,並獲通過開題報告,但甲自二○二三年三月才開始與乙討論博士論文的選題,且甲提交的博士論文開題報告大綱一直未能達到乙的要求,甲深知乙不會降低標準,遂於同年四月十日,將八千元現金放入一個紅包,並將紅包夾在乙先前贈送給甲的書本中,一同放置於乙辦公室門外的個人信箱內,企圖以金錢利益換取乙違背正常審核標準,通過其開題報告。乙在其信箱發現該書本及紅包後,指責甲的行為,並將上述裝有八千元的紅包交還予甲。
經審理,初級法院裁定甲觸犯澳門《刑法典》所規定的一項“行賄罪”,判處六個月徒刑,緩刑兩年,另需於判決確定後一個月內,向特區捐獻一萬五千元作為緩刑義務。甲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送紅包具行賄意圖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案件。有關甲稱,贈送乙紅包是為獲得更多學術指導,並不存在行賄意圖,認為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合議庭指出,甲對贈送紅包的動機前後說法不一,有時說是為賠禮道歉,又有時說是希望獲乙更多指導等,透過給導師紅包的方式,希望獲得更多指導,既違反學術倫理,更有違一般經驗法則。相反,在直接證據(即甲與其母親的對話記錄)中,雖未直接使用“行賄”或“賄賂”的表述方式,但內容均是涉及探討向乙贈送金錢的方式及金額是否足夠等,反映其行賄意圖。
至於甲認為,案中證據僅能證明其行為意圖是希望獲得乙更多的指導,屬於不違背職務上義務的行為,原審法院錯誤適用法律,請求依據《刑法典》規定改判較輕的行賄罪名,合議庭指出,案中事實與證據充分證實甲向乙提供金錢利益,企圖使乙違背正常審核標準,降低對甲開題報告的要求,而使其博士論文開題報告能順利通過,且乙身為大學教授及學院副院長,具公務員身份。
同時作為博士生課程的指導教授,依照專業標準考評在讀生的資格、開題報告及論文答辯,屬其職務上之義務的行為。
甲向乙給予不正當利益,企圖令乙違背正常的審核準則、降低對相關開題報告的要求,而使甲的博士論文開題報告獲得通過並順利畢業,明顯違背乙作為公務員而應遵守的職務上義務。因此,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不存在明顯錯誤。
綜上分析,合議庭裁定上訴人甲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