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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社機票轉名須提前通知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4-11-13          流覽次數: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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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社機票轉名須提前通知

    旅社機票轉名須提前通知

    二常會:顧客解約返還已繳費用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召開會議,繼續與旅遊局長文綺華等政府代表審議《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與秘書林倫偉總結會議,主要討論涉及導遊替代安排、合同轉讓及解約退費等事宜。

    會議歷逾兩個半小時,陳澤武總結四個重點內容。他指出,昨日會議從第四十三條開始審議。根據法案建議,現成遊程(由旅行社設計規劃供群體參加的遊程)必須有導遊或其替代人在場。若有重大且合理理由,可由第三人替代,但須立即通知旅遊局,並於廿四小時內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關於第五十三條建議顧客可將合同轉讓給第三人而無須取得旅行社同意一事,引起來自旅遊業界議員關注。政府代表解釋,受讓人需符合遊程約定的一切條件及運輸規章規定,如機票可轉名等,並需提前通知。政府將優化條文使其更清晰。

    第五十四條訂明,若因不可歸責於顧客的原因無法完成遊程,旅行社須提供必要援助協助顧客返回出發地或抵達目的地,但無須承擔住宿等費用。政府舉例說明不可歸責原因包括患病等情況,將進一步完善相關條文。

    第六十條則建議顧客可隨時解除合同,旅行社須返還已繳費用,但可扣除因履行和解除合同產生的合理支出,包括不可取消的預訂費用,以及不超過顧客已繳總額百分之十五的服務費用。

    對於顧客臨時解約可能影響成團的問題,政府表示將交由旅行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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