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家事案擬引強制訴前調解
【本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昨上午十時召開會議,首次分析及討論《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委員會就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調解會議的舉行地點及調解員的選任標準等多項細節,將要求政府作進一步說明,以便後續深入討論。
法案建議在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扶養及分配家庭居所四類家事案件中,引入強制訴前調解機制。
釐清法案適用範圍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與秘書梁孫旭總結指出,首要釐清法案名稱的適用範圍。由於家事案件涵蓋兩願離婚、繼承等多種案件,而該法案僅針對特定案件,需要提案人作出說明。同時,新修改的民事登記及訴訟法中關於兩願離婚調解的內容與本法案的關係亦待澄清。
黃顯輝表示,委員會認為應釐清以下問題: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例如若一方當事人事後反悔,是否可以提起司法等程序?家事調解屬於何種法律程序的性質。儘管政府曾表示調解不收費,但法案中並未明確規定免費。
此外,對於調解員的替代機制、調解員因故需延長調解程序的情況,以及調解會議的舉辦地點,法案亦未有具體規定。委員會認為,必須確保參與者的私隱,並考慮到可能存在的家庭暴力等因素,以保障人身安全。
建調解員專業制度
關於調解員,法案建議由社工局長在局內的社工範疇公務員,或持有效社會工作者註冊證且具備相關經驗的民間社會工作者中指定。委員會關注為何限定此範圍,以及調解員的資格標準、招聘程序及是否需要建立相關專業制度等問題。
委員會亦將要求政府提供過往諮詢社會的相關資料。將整理詳細問題清單,待政府回應後再作深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