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訴訟擬須先申請調解
無理缺席或拒絕調解須負擔更高訟費
【本報消息】行政會昨完成討論《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法案訂明特定家事案件範圍,包括訴訟離婚、行使親權,向配偶、前配偶或子女提供的扶養以及分配家庭居所。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涉及上述案件的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序前,必須先向社工局申請家事調解,在完成調解後如仍有需要訴諸法院,可憑社工局發出的調解證明書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
力求訴前化解爭議
行政會昨日下午三時在政總舉行新聞發佈會。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法務局長梁穎妍介紹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參考現行家事案件訴訟程序中的調解和會議步驟,為特定家事案件引入“訴前調解制度”,力求於訴前化解相關爭議。同時,規定家事調解員由社工局長指定在該局社會工作職務範疇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或持有社會工作者註冊證並具備合適經驗的民間社工擔任。
規範家事調解程序主要環節,包括指定家事調解員及通知制度,調解會議的主要規則,以及結束調解程序的情況。同時,引入若干保障程序公平進行的規定,如調解員的迴避制度等。
為促進透過調解解決爭議,規定無合理理由不出席調解會議或拒絕進行調解等情況,該當事人須負擔較另一方當事人更高的訴訟費用。
不需支付調解費用
梁穎妍表示,《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建議家事調解程序需在六十日內完成,在特定情況下可延長最多三十日,當事人不需要支付家事調解程序任何費用。根據法院提供數據,過去兩年案件平均數字,推算每年約二百五十宗個案將適用該法案規定。目前,本澳最新社工註冊人數有一千四百名,而家庭服務範疇的社工則有三百名。
法案旨在將家事案件程序中的調解和會議步驟在訴訟前處理,希望在社工第三方介入下,協助當事人雙方透過溝通提早解決爭議,包括離婚爭議、撫養權、家庭居所分配等,若雙方在訴訟離婚過程中,達成共識後可提出兩願離婚,以行政程序處理,毋須到法院。此外,對於無合理理由不出席調解會議或拒絕調解等情況,社工會結案並向雙方發出證明書,當事人憑證明書可向法院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