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庭審參與者聲音人格權
旁聽者庭審錄音上訴中院判敗
【本報消息】在法院公開審理案件時,旁聽人士私自錄音是否犯罪?中級法院合議庭早前以多數票數裁定,一名男子在庭審中擅自錄音,觸犯五項不法錄製品及照片罪。駁回其上訴,維持初審判決,判處其一年三個月徒刑、緩刑兩年。
上訴案件編號第七四○/二○二三號。案發於二○二二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一名男子在初級法院旁聽案件時,被司法文員發現私自錄音。警方及法院事後在其被扣押的黑色電子設備中,發現包含法官、檢察官、司法文員、翻譯員及律師發言內容,長達一小時以上的庭審錄音檔案。
庭外已貼禁錄告示
男子不服定罪,提起上訴,並透過辯護人主張,不法錄製品及照片罪適用於侵犯私人生活的情況,但其行為應屬“妨害公共當局罪”中的違令罪,並由於法官未事先告誡,故違令罪也不應成立,請求判處無罪。檢察院認為上訴理由站不住腳。
中院合議庭審理指出,法庭外已張貼告示禁止拍攝及錄音。該次庭審也非出於教學目的,因此不適用《民法典》有關免除權利人同意錄音的條款。案中不存在法律秩序阻卻事實不法性的情況。
合議庭稱,上訴人私自錄音侵犯了庭審參與者的聲音人格權。雖然上訴人有權以公眾身份旁聽庭審,但這不代表可以未經允許錄音或錄影。庭審中各人的發言對象為審判庭,而非外界公眾。至於法庭的錄音錄影,則是基於保安需要,符合《民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相關規定。上訴人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典》不法錄製品及照片罪的構成要件,裁定維持原判。
合議庭有不同意見
不過,合議庭內部對於上訴人的行為是否犯罪存在分歧,該表決結果為二比一。持不同意見的原裁判書製作人、法官蔡武彬在表決聲明中指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院的審理活動應公開,且在法院或市政廳等向公眾開放的機關所發表的言論,應視為公開言論。在法庭內,只有法官可批准錄音,此舉為維護法庭管理秩序,而非保護個人私人生活。換言之,在公開的法庭訴訟管理事務中,法律着眼於保障訴訟正常進行,沒有意圖介入保護個人的私人生活法益。
具體而言,法庭已“徵用”了所有庭審參與者對其聲音的錄製同意權,無須再考慮錄音是否經過個人同意,故私自錄音侵犯的是法庭的管理秩序。本案中上訴人未經法庭批准的單純錄音行為,並無相應的刑事規定,因此應開釋其罪名,但不妨礙法院對其違反庭審記錄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