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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判當事人有居留權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4-7-25          流覽次數: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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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判當事人有居留權

    換證被揭父資料虛假被註銷居民身份

    終院判當事人有居留權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早前裁定,一名一九九一年在澳門出生的人士,雖然出生登記時父親身份被虛報,但不影響其取得澳門居民身份的合法性。法院認為,根據當時法律,其生父合法持有臨時逗留證,故該當事人有權獲取居民身份證。

    男子上訴中院得直

    案情指出,甲於一九九一年出生時,其父母持有臨時逗留證。出生登記時,以另一名持治安警察廳發出身份證的男子名義登記為甲的父親。其後甲獲發非葡籍認別證和澳門居民身份證。二○○六年,甲的母親為其更換身份證時,提供生父欲收養甲的聲明,引發被調查。二○一六年,法院認定三人提供虛假資料構成犯罪,但追訴時效已過。母親因○六年填寫虛假生父姓名被判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判處兩年徒刑緩刑三年。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令註銷甲出生登記的生父紀錄,民事登記局更正登記。身份證明局註銷甲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護照。甲對決定提出必要訴願被駁回,遂提起司法上訴。

    行政法務司提上訴

    中級法院審理後認定甲享有居留權並有權取得身份證,裁定司法上訴理由成立,撤銷相關行政決定。行政法務司司長不服,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在案號第二四/二○二三號案的判決指出,上訴方對於第四九 / 九○ / 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關於不承認居民身份的部分)的理解存在錯誤,過分、甚至是不當看重甲出生時被虛報父親身份的非法性,有關行為責任僅限於行為人本身。該法令主要規範“臨時逗留證”發放標準和 “逗留權”合法效力,而居民身份的確認應依據其他法規,例如第二八 / 八九 / M號法令《進入、居留及定居澳門的法律制度》及其後相關批示和法令。

    生父當時持臨逗證

    合議庭指出,經過“龍的行動”和“三二九”事件後,根據第四八 / GM / 九○號和第四九 / GM / 九○號批示,政府開始認證非法逗留者的身份並為涉及“三二九”事件的人士設立居民身份標準。第四八 / GM / 九○號批示允許符合定居條件人士獲得可有效期一年的臨時逗留證,該證件可續期。第六 / 九二/M號法令規定,在澳門出生且父母當時依法居留的未成年人,則視為居民。第四六 / GM / 九六號批示要求持有效臨時逗留證的人士更換為居民身份證。

    根據這些規定,不論甲出生時登記的父親身份是否虛假,按當時法律,一九九四年向其發放居民身份證屬正確。裁定上訴敗訴,確認中級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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