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普法規管滑板車
電動代步工具在全球日趨普及,尤其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車,已成多地“智慧出行”新寵,惟意外亦屢見不鮮。事實上,本澳明確禁止機動或非機動滑板車在公共道路上通行,違者可被檢控及罰款。
電動代步工具的出現,確實能減少居民以私家車及公共交通工具作短途代步,減少污染物排放,帶來環境效益,但亦可對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以時速二十公里行駛的電動滑板車為例,如使用者頭部着地,所受衝擊力可高達兩公噸。加上剎車距離較長,如發生碰撞事故,可輕易將成年人撞飛。
過去四年,鄰埠便因使用電動代步工具奪去六條人命,令人惋惜。本澳《道路交通法》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禁止機動或非機動滑板車在公共道路上通行,但屬主管實體明示許可通行的地點除外,違反上述規定者,可被罰款六百元。惟市面仍有人在行人路及馬路上使用,左穿右插,險象環生。
近年,警方持續打擊電動代步工具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違例行為,今年首季便檢控四十八宗滑板車違例個案。觀乎目前並無限制相關載具入境,或令不少旅客、外僱,甚至本地居民誤以為可合法上路。踏入暑假,警方除加強巡查檢控,持續打擊相關行為,更應加強普法工作,建設好安全的道路環境。
悅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