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制 夯實愛國者治澳
《就職宣誓法》修訂案昨獲立法會全體會議全票一般性通過。法案建議新增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作為宣誓主體,增訂相應誓詞;增加以簽署聲明作出誓詞的宣誓方式;完善宣誓行為的要求及監誓制度,規定若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簽署經篡改相關誓詞的聲明書,又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將視為拒絕宣誓。
澳門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憲制責任,居民也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施政報告提到,特區政府將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強的責任擔當,堅定不移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決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澳門事務,堅決打擊任何勢力利用澳門危害國家安全。推動全體公務人員和澳門社會各界,切實增強維護國安的意識、提升維護國安的能力、確保維護國安的成效,牢牢守住“澳門不能亂”的底線。
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日臻完善,執行機制不斷完善。近一年來先後完成並生效實施新修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行政長官選舉法》修訂案、《保守國家秘密法》;《立法會選舉法》修訂案已進入細審階段。系列法律法規共同構成系統的法律體系,為維護國家安全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總體國家安全觀和“愛國者治澳”原則進一步貫徹落實。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負責提名及選舉特首,站位高、責任重。今次修訂《就職宣誓法》,進一步完善相關程序規制,符合政治邏輯和倫理,確保澳門管治權牢牢掌握在堅定的愛國者手中,鞏固維護愛國者治澳的良好局面,從而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履行特區憲制責任。
按照授權原則,行政機關中的一般公務人員,其實都參與了行使憲法和基本法授予的相關職權,也均須承擔對國家和澳門特區的責任。香港在“港區國安法”後已訂明,香港公務員任職時,須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本澳下一步宜研究完善公務人員的就職宣誓制度,進一步夯實愛國者治澳的根基。
夏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