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新修訂
選委會委員增至千五人
【香港中通社三十日電】新修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列明,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選舉委員會委員由原來的一千二百人增加至一千五百人,由五個界別人士組成。
五界別各三百人
五個界別分別是,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三百人;第二界別:專業界三百人;第三界別: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三百人;第四界別: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三百人;第五界別: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三百人。
須獲一八八提名
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不少於一百八十八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
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行政長官候任人須獲得超過七百五十票。具體選舉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選舉法規定。
審查候選人資格
另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資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審查情況,就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行政長官候選人是否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條件者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出具審查意見書。
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行政長官候選人資格確認的決定,不得提起訴訟。
辦法今日起施行
本辦法自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施行。原附件一及有關修正案不再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