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行政法規形式簡單欠細節
社屋法須訂原則性條文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討論《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指該法律制度細節以行政法規訂定,政府與立法會有共識需要為該法律制度的行政法規訂立原則性條文。
依原則框架免爭論
何潤生在會議結束後表示,《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第一章已完成討論,按照政府提交的有關法律制度是以簡單形式立法,當中不少細節包括社會房屋分配制度、申請程序、甄選標準以至社會房屋的單位類型與面積等,均是以補充行政法規訂定。
何潤生指出,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對於行政法規亦需要規範,政府不能只提供行政法規的框架。有關法律制度在討論過程中,政府與立法會對此已有共識,政府需要因應該法律制度的行政法規訂立基本、原則性的條文,使有關法律日後出台時,相關行政法規能依循法律的基本原則與框架,避免將來在執法過程中出現問題,減少可能在司法訴訟中出現的不清晰情況。稍後會與政府加快討論進度,希望盡快完成細則性的討論。
類型面積應有標準
政府提交的法律制度法案只簡單列明社會房屋的單位類型與面積由補充的法規訂定,委員會成員認為社會房屋單位的類型與面積應有標準。
何潤生表示,舊的《社屋行政法規》甚至連上述條文亦欠奉,說明過去政府只通過行政主導興建社屋,或參照經濟房屋的類型與面積興建。日後政府的補充行政法規會提出有關社會房屋需要符合居住生活的條件,並具備清晰的房屋類型及各類型房屋的面積。對於申請者的收入及資產,以至家團的組成形式等問題會在稍後的會議中討論。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昨列席會議。他在會後表示,該法律制度的概念相對簡單,在修改社屋法法案標題和標的方面,目前由立法會法律顧問和政府在法律的技術層面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