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規範發牌運作 違者最高罰款五萬
職介擬禁為旅客搵工
【本報消息】外地旅客在本澳搵工做家傭,擾亂市場秩序,社會詬病已久。行政會完成討論《職業介紹所業務法》,建議明確禁止職介所向逗留在本澳的非本地居民提供職業介紹服務,違例者將按每名違法家傭罰款兩萬至五萬元。法案並規範職介所發牌及運作。
職介所須有指導員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下午三時在政府總部介紹“職介所法”。法案旨在訂定向職業介紹所發出准照的制度以及規範其運作。法案建議職介所申請人必須持有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每間職介所及其分所須有至少一名就業服務指導員,並須由其向家傭僱主提供職業介紹服務。
法案亦規定職介所准照持有人及全體僱員須就因從事業務時知悉的事實、資訊及個人資料遵守保密義務,亦有配合勞工局執法的合作義務。並建議對職介所所經營業務時須遵守的準則,訂定具約束力及強制性的指引。
收費不超薪酬一半
就有公司向家傭收取高額中介費剝削的問題。法案建議訂明職介所可向僱員收取的服務費不得超過其首月基本報酬的一半,有關費用僅可於僱員工作滿六十日後,方可向其一次性收取。
法案並沒有規定職介所向僱主收費的上限。勞工局副局長陳元童解釋,經參考內地、香港、台灣等地方的經驗,而沒有設定僱主收費上限,職介所及僱主可自行協商收費金額。職介所需將服務收費詳情張貼公司顯眼處,方便僱主選擇合適的公司。
設退還減收服務費
法案增設退還及減收服務費的機制,規定當僱主於試用期內被單方終止勞動合同,收費職介所須向僱主退還或減收不少於百分之五十的服務費;同時,非本地居民因自身原因而未能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收費職介所亦須向僱主退還或減收不少於百分之五十的服務費。
從事五年豁免學歷
法案亦完善處罰及監管制度,明確禁止職介所向非本地居民提供職介服務、向僱主收取服務費以外的其他費用、或促使僱主接受或提供非法工作等。職介所倘未有遵守規定,將構成行政違法,除罰款外,亦可被科處罰期限的附加處罰。
另外,法案設過渡規定,法案生效前已持牌的職介所持牌人或於生效日前已從事職介服務至少連續五年的從業員,在申請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時可豁免學歷要求。
澳職介所近百五家
據官方資料,截至今年十月底,本澳共有一百四十八間職介所,當中一百四十一家收費,七家不收費。從事職介所行業人員共三百七十三人,當中廿三人未達學歷要求。今年首十月,約有四十宗違法個案,主要是勞工局人員巡查時發現職介所為非居民轉介工作。
合同滿不續聘離澳
有意見擔憂合同期滿的家傭不能留澳,日後新僱主要憑相片揀家傭?陳元童表示,每名家傭合同期屆滿後,若不獲原僱主繼續聘請需要離澳(僱主有為家傭提供返還原居地的義務),直至有新僱主再聘請,再依法重新辦理手續入澳工作。僱主可透過職介所,並利用圖片、視像系統等尋找外地家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