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訂定租金及退場機制
社屋申請擬恆常化學生免問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社屋法”法律草案,建議社屋申請恆常化,並規範租金訂定機制及設立退場機制等。“社屋法”法律草案並未就社屋制度動“大手術”,未有根本性的改變,但在申請資格上作多項調整,有鬆有緊,當中包括現行申請年齡由十八歲改成廿三歲,個人申請人不得為全職學生等。
申請年齡變廿三歲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下午三時在政府總部介紹“社屋法”法律草案,全稱為《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旨在協助經濟狀況薄弱的澳門居民解決居住問題,建議以法律形式訂定社屋的基本制度,有關分配制度、社屋的單位類型及面積等由補充法規訂定。
法案焦點建議申請分配社屋屬恆常性,會按照由公佈於特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得分表所計算的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排列的方式分配。同時,規定社屋的申請必須由家團中一名年滿廿三歲且在澳門居留至少七年並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家團成員提出,申請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不超過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限額。家團成員的配偶須載於同一申請表內,配偶非為澳門居民則不視為家團成員,但在計算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時仍須包括配偶的收入及資產。個人申請人不得為全職學生。
交表前五年無物業
法案建議收緊申請資格:家團內的任一成員及其配偶,在提交申請表之日起的前五年內(現時為三年),或自提交申請表之日起至與房屋局簽訂租賃合同之日,不得在澳門擁有居住用途樓宇或獨立單位;在提交申請表之日起的前三年內(現時為兩年),不得為曾被房屋局依法解除租賃合同或發出勒遷命令狀的家團的成員;不得為已居住社會房屋的家團成員;在提交申請表之日起的前兩年內,不得為獲通知分配房屋後放棄、拒絕簽訂租賃合同、無意佔用獲分配房屋,或在首次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年內解除租賃合同的家團的成員。
另外,法案建議放寬已享受房屋福利人士的申請資格:家團內的任一成員及其配偶,不得為已取得經屋的家團成員,但非為房屋取得人的家團成員自該房屋交付使用起十年後除外;雖曾受惠於《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之貸款補貼制度》或《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祇要不是取得補貼者,仍可提出申請。
資產逾限租金倍增
法案建議訂定租金金額時,應按照社屋的類型,尤其應單獨或一併考量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每月收入、社屋的實用面積及房屋自由市場的租金水平等因素,且需定期檢討修訂。
法案亦訂定房屋局和承租人的義務,倘承租人或其家團成員違反某些樓宇管理方面的義務,法案建議累次違反義務可導致解除合同。亦建議設立退場機制,如在合同期間屆滿時,承租人及其家團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規定的上限,如不超出上限的一倍,須在續期時繳納雙倍租金;如超出上限一倍,房屋局可與承租人訂立不得續期的短期租賃合同,並須為此繳納三倍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