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管理法通過 第九條激烈爭辯
買家孭欠費被否
【本報消息】《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昨於立法會激辯六個半小時後終獲細則性通過,惟法案建議由買家孭最多兩年拖欠管理費的條文被否決。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會後表示,政府尊重議員決定,坦言政府對於如何解決拖欠管理費,暫無良策。一切還原基本步,各期間的管理費由相關期間的業主負責。
拖欠兩年轉新買家
前日在立法會上被連番拉鋸的大業主墊支預約買受人拖欠管理費的條文,昨日甫開會即表決通過。惟隨之對文本第九條“移轉獨立單位前的分層建築物負擔的欠款”有更激烈的討論。該條文在過去一年九個月的二常會審議中一直是焦點,政府最初提議將物業拖欠的管理費“隨物移轉”給新買家,遭到二常會部分成員及法律學者的反對。後來提案人刪除“隨物移轉”,改為買賣雙方要負“連帶責任”,即將最多不超過兩年的拖欠管理費轉移給新買家,但新買家仍有索償權,並可要求買家提供保證金。
議員憂賣家刻意拖
多名議員在接近三句鐘的討論中輪番發功,強烈反對該條文的立法理念,直指向買家轉移拖欠管理費不公平,即使索償亦困難重重;並斥將添加管理機關向買賣雙方“兩頭追”甚至“三頭追”的煩惱;還會造成賣家刻意拖欠管理費。有議員雖認同政府用意善良,但可行性不足。由於該條文中,規定賣家、中介、管理機關三方均需提供物業最近兩年的負債資料,宋碧琪質疑“大廈管理法關中介咩事”,例如中介向大廈管理方申請提供資料,但對方拒絕,中介就無法履行義務。歐安利直言政府應研究物管公司不透過小額錢債法庭追業主管理欠款的原因,物管“蹺埋雙手都唔去入稟法院”令人無法理解。在操作上,法案亦未有清楚規定管理機關向業主提供欠費資訊的時限,以及拒絕提供的後果。
官稱連帶責任追數
法務局長劉德學回應時強調目前拖欠管理費情況普遍,當中很大部分是炒家,不會參與大廈管理,更不會給管理費。重申立法原意是希望回應管理費難追收、找不到責任人的問題,透過連帶責任,讓買賣雙方共同負責。法案為保障新買家已考慮很多,不同意因此產生更多訴訟,因重重把關下買家會非常小心,對追收到管理費有保證。有關中介、管理機關等無法履行義務的處罰,須以主觀上的過錯為要件,要根據具體個案判斷。法務局法律顧問則解釋,提供物業欠費資訊的時限將由雙方釐定。
公證提醒義務遭否
立法會將第九條各款依次獨立表決,其中第三款即“連帶責任”,以及第五款公證員須負擔相應的提醒義務等內容,遭林香生、麥瑞權、何潤生、陳美儀、陳虹、李靜儀、黃潔貞、關翠杏、歐安利、吳國昌、區錦新、高天賜、梁安琪等十三名議員反對,鄭安庭、宋碧琪及馮志強三票棄權,十五票支持下不獲通過。然而,二常會在本月三日簽署意見書時,主席陳澤武表示,會內十名議員僅一人反對該條文。
陳司稱欠費無良策
由於條文無法通過,故一切回到原點,即各期間的物業管理費由相關期間的業主負責。陳司會後受訪稱,政府與議員有碰撞很正常,不為部分條款無法通過而遺憾。但對如何解決拖欠管理費的問題,她坦言暫時已無良策。
法案將於公佈後一年生效,多名議員在表決聲明中希望,在生效三年後檢討時再認真完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