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地債特別批給 予債權銀行發展
九議員兩案解救海一居
【本報消息】“海一居”地段依法收回後逾年,紛擾未止,昨日九名議員向行政長官提交解決事件的兩個方案,主要依《土地法》“豁免公開招標”規定,批地予發展商或債權銀行發展,當中建議政府可用“海一居”部分地段作還青洲坊公屋“地債”,在新批給合同中加入發展商應履行的特別負擔。對於有關建議是否完全符合法律可直接批給規定,有份提議的議員關翠杏指有所調整,但認為要開放思維,公開方案可供社會檢視可行性,以公正看待事件。
向特首提交兩方案
繼四月八日十九名議員就“海一居”土地批給失效、樓花買家收樓無期向行政長官提交了聯署信,昨日關翠杏、陳明金、施家倫、李靜儀、宋碧琪、何潤生及黃潔貞七名議員在下午三時,到政府總部向行政長官提交處理“海一居”事件的建議方案;林香生、陳虹亦有份提議。九名議員希望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尋求方法解決事件。
部分還青洲坊地債
建議方案的新聞資料提及,方案一是通過還“地債”和特別批給兩方式結合。政府曾公佈欠六幅共逾八萬平方米的“地債”未還,其中一幅地就是青洲坊公屋,資料中提到,“青洲坊土地”的原發展商“百利順發展”,同是“海一居”發展商的母公司“保利達”旗下公司。一二年政府公佈“百利順發展”放棄“青洲坊土地”的所有權,總面積逾一萬六千平方米的土地納入特區財產,政府則會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由雙方協定地點的土地,故議員們建議將“海一居”地段部分面積用作置換。
須清償交樓小業主
還“地債”後,按《土地法》五十五條“豁免公開招標”規定作出批給,在新批給的合同中加入應履行的特別負擔,如必須將一定面積的停車場設施作為公共停車空間;建設托兒所、社區設施等交回政府的設施。附帶返還一定數量單位予政府用作公屋或公務員宿舍等。發展商亦要支付相應溢價金,更重要是有絕對責任清償對“海一居”小業主的交樓問題。
銀行清債亦可返還
方案二則依五十五條“豁免公開招標”的其他條文規定,將項目批予相關債權銀行繼續發展。據議員們了解,發展商就“海一居”項目曾向銀行貸款,指若批給有關銀行繼續發展,既可清償項目債務,還可把建成單位的其餘部分出售,並可依法把剩餘的單位或利潤還給政府。
現行法律框架解決
被問及有關建議是否符合法律“豁免公開招標”規定,關翠杏說有所調整,“如果完全套得啱,大家不會困擾年幾、兩年”,指政府已開聲要保障小業主權益,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如何確保,一定要想辦法。她認為要開放思維,不管政府如何決定,甚至特別批給會否被批評存在利益輸送,還需視乎社會意見。現時公開方案,可供社會檢視是否可行,以公正看待事件。
對於早前議員歐安利、鄭安庭向行政長官提交的修訂《土地法》提案,關翠杏表示,她們至今仍未知悉內容及建議修改方向,尤其無法知悉會如何解決“海一居”事件,故不便評論。今次只有九位議員討論及研究方案,社會可提供其他意見,只要能夠解決問題,並受政府及社會接受,大家樂見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