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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死不救或判刑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2-9-26          流覽次數: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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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死不救或判刑

本報記者 王彬

    見死不救或判刑

    傷害他人身體會觸犯法律,而在澳門,倘若對頻死人士視若無睹而不予施救,亦有可能觸犯“幫助之不作為”罪。

    根據《刑法典》第一九四條“幫助之不作為”罪,是指在發生使他人生命、身體完整性或自由有危險的嚴重緊急狀況,尤其該狀況由於禍事、意外、公共災難或公共危險的情況而造成時,不提供不論親身作為或促成救援而排除危險的必需幫助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若相關人士任職消防、醫生等,卻未能對他人施予救助,或會面臨更嚴厲刑罰,呼籲居民、遊客在澳門目睹交通意外或禍事一定要提供幫助,否則會構成犯罪。

    但若有關救援行為可能使該不作為者的生命、身體完整性或自由出現嚴重危險,又或基於其他重要理由,不可要求該人提供此幫助,則“幫助之不作為”不予處罰。即如發現他人遇溺的人不會游泳,則不能要求其落水拯救遇溺者。

    本報記者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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