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批不動產文物依法保育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第三批不動產的評定》行政法規草案,建議將十二個不動產項目列入“文物清單”,當中包括七項紀念物、四項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及一項建築群類別。該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時表示,政府已按“文遺法”規定,對第三批十二個不動產項目完成評定程序,故制訂此行政法規。七項紀念物,包括:一、高園街的大坑遺跡;二、聖保祿學院遺址(學院建築遺跡、茨林圍的圍牆遺跡、蔡記里的圍牆遺跡);三、橋巷七號石敢當行臺,並為其設置一緩衝區;四、路環九澳三聖廟,並為其設置一緩衝區;五、媽閣廟前地的一號碼頭;六、氹仔盧伯德圓形地的原氹仔碼頭舊址;七、路環碼頭。
四項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包括:一、得勝斜路五十五號房屋;二、加思欄後新馬路二號房屋,並為其設置一緩衝區;三、仁慈堂安老院;四、九澳聖母村(七苦聖母小堂)。此外,九澳聖母村原麻瘋院舍及康樂室舊址,被評定為建築群類別,並為其設置一緩衝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