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麥律師,你好,在澳門辦理繼承,是否必須要到法院?
答:辦理繼承,既可以透過在公證處辦理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及遺產分割公證書,又或者在法院提起財產清冊程序去處理。
但是,如繼承人之中,有未成年人、失蹤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則必須要經財產清冊程序去處理。
2. 誰可申請財產清冊程序?
答:對分割財產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請進行財產清冊程序,可以是死者的配偶、繼承人又或債權人。如果繼承人當中涉及未成年人、失蹤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則應由檢察院向法庭申請進行財產清冊程序。
3.
財產清冊程序會解決什麼樣的問題?
答:財產清冊程序,會解決誰是死者的確定繼承人、死者的遺產範圍、債權人及有關債權金額、繼承人的份額,以及具體財產的歸屬。
4.
如果其中一人不希望繼承死者的遺產,應該要怎樣做?
答:可以在公證署申請繕立拋棄遺產公證書、又或者在財產清冊程序中向法庭表明拋棄遺產。一旦表示拋棄,便不可反悔。
5.
拋棄遺產之後,其本來的份額是否歸其他繼承人?
答:本澳民法典設有代位繼承的制度,倘若繼承人拋棄遺產,便會賦予其子女取代有關繼承人的地位。換言之,假如父親不欲繼承爺爺的遺產,子女便會取代父親的地位,獲得繼承爺爺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