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之彌補—恢復原狀
上午好,麥律師,上次提到損害賠償之債,損害是如何彌補的?
答:按《民法典》第556條之規定:「對一項損害有義務彌補之人,應恢復假使未發生引致彌補之事件即應有之狀況。」可見,一般而言,對損害的彌補的程度要達致恢復原狀,即恢復致假設未發生時的應有狀況。
倘是涉及物的毀損,若有同一性質的物(如日本富士蘋果),侵害人得以同一性質的物交予受害人(即將同一品種的日本富士蘋果交給受害人)作為彌補;又或者支付被損物的維修費用(如車輛),這些均可視為恢復原狀。而對於人的損害,則以支付手術治療費用作為恢復原狀。
應要注意,原狀並非指侵害前的狀況,亦即並非要求恢復至作出侵害前一刻所處狀態的程度。原狀應指不發生侵害時,現時應該所處的狀況。舉一個典型的例子:你養了一隻一歲大的豬,我把他殺死了,一年後,我應該返還一隻二歲大的豬給你,而非賠償一隻一歲大的豬。正正因為如果侵害事實没有發生,一年後,你應該擁有一隻二歲大的豬,如我仍還一隻一歲大的豬,你的損失並没有恢復原狀。
原則上,對損害的彌補是以恢復原狀為主,但有些時候,恢復原狀是不可能的。此時,根據《民法典》第560條之規定:「如不能恢復原狀,則以金錢賠償。」不能恢復原狀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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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性不可能:如一個人的死亡,或一個清朝皇室獨一無二的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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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不可能:如一屋二賣,物業已經轉手且後手買家做了物業登記,前業主便不可能再履行對第一手買家的義務,更不可能對第一手買家的損害恢復原狀。
另外,即使恢復原狀屬可能,但不足以全部彌補損害,則對未彌補之損害部分,用金錢定出損害賠償,此為恢復原狀的不充份。還有如恢復原狀令債務人負擔過重,損害賠償亦用金錢定出,因此當恢復原狀為不可能、不充份或負擔過重,都可以用金錢作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