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淵源—單方法律行為
下午好,麥律師,上一次你為我們講述了幾種產生債的事實,甚麼單方法律行為可以導致債的產生?
答:單務合同不等同單方法律行為,單務合同與單方法律行為是兩個概念。單方法律行為是在法律行為之中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單向的,儘管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是複數,但他們都是以一個平行的意思表示發出的。而合同本身就是一個雙方法律行為,所以單務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在這種合同中只會有一方負有義務而另一方是沒有義務反而享有權利。正如贈與合同(送東西給他人的合同),使用借貸合同(借某件特定的東西給他人使用的合同),無償的委任合同(委託他人管理某一財產而無需付報酬的合同)等。因此單方法律行為是債的來源之一,合同也是另一債的來源。
單方法律行為會因一個人的意思表示,就使該人承擔上債務,有債務人的話就必定會有債權人。法律允許單方法律行為的債權人延遲出現,而無須在意思表示發出時立要求立即出現一個債權人。由於祇需要有一個人的意思表示便可以產生債,可能存在強加了一個債權予他人,有違反私法自治之嫌,所以法律在這方面的允許就非常保守,因此設定了類型法定原則,即祇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單方許諾(單方法律行為)才具有約束力,否則便不會有約束力。反之,合同由於需要雙方達成合意,所產生的債符合雙方當事人的意願,故合同類型是自由的。
《民法典》第453條規定,公開許諾是法律許可的唯一一種的單方法律行為,一個人透過傳播的告示而作出表示,該人便有義務給予報酬或酬金予合符其所設定條件之人(例如:找到失物打賞),這就是一個公開許諾。而且,許諾人即時受許諾約束,不是待他人找到失物時才受到約束。
公開許諾其中一個特點是,滿足到許諾人所設定的條件下便可獲得報酬,即使該人無行為能力(如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明顯精神失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