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移民臨居續期上訴獲勝

發佈時間:2024-4-20

來源:澳門日報 流覽次數:112

技術移民臨居續期上訴獲勝



中院判技術移民臨居續期案上訴人勝訴

    中院:當局須遵守非官僚化及效率原則

    技術移民臨居續期上訴獲勝

    【本報消息】有技術移民人士苦候五年,被司長否決續期臨時居留許可,遂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今年二月判決,指出當局應審查提出申請前的居澳日數,而非之後的疫情居澳日數;且五年內所做的調查措施大部分屬重複及沒有用。強調當局須遵守非官僚化及效率原則。裁定上訴勝訴,撤銷有關批示。

    上訴人於二○一三年二月以管理人員身份首次獲批臨時居留許可,二○一八年八月申請續期,經濟財政司司長直至二○二三年一月接納貿促局建議並作出不批准的決定。

    經常出差往返港澳

    上訴人多次被要求解釋,指出在二○一六至二○一八年每年留澳時間不足一百八十三日,是基於工作需要經常往返港澳兩地並到海外出差等原故;在二○二○年三月至二○二一年十月疫情期間,雖受僱主指派到香港工作,但每日均以視訊指導、管理澳門同事的工作。

    上訴人稱,面對長達數年的審批程序,已對行政當局產生不信任,且當局在其臨時居留澳門的第八年才作審查,已超逾有關法律規定的七年,質疑有關批示違反合法性原則、作出決定原則、善意原則,應被撤銷。

    疫情期間未有入境

    司長不批准上訴人及其家團成員續期臨時居留許可,是基於上述疫情期間,上訴人未有再入境本澳,難以體現其有確實履行職務和有助提升本地人員技術和競爭力。

    居澳日數審查有誤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上訴指出,就上訴人是否以澳門為常居地,行政當局應以首次獲批臨時居留許可至二○一八年提出續期申請之日作為審批標準,而非提出申請之後。並指出,上訴人等候的五年期間,有關當局所做的多次調查措施,大部分屬重複及沒有用,包括多次向治安警察局索取上訴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出入境記錄,並就該等記錄對上訴人作出聽證。

    中院強調,行政當局須遵守非官僚化及效率原則,即“公共行政當局應以使部門親民為目的,且以非官僚化之方式,建立架構及運作,藉此確保其能以快捷、經濟及有效率之方式作出決定”。

    翻查資料,自廉署於二○一八年七月公佈《貿易投資促進局審批“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的調查報告》,有不少技術移民人士多次透過立法議員等渠道反映,其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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