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學堂】公務員犯罪

發佈時間:11/27/2020 10:58:37 AM

作者:麥興業大律師 來源:澳門人才網 流覽次數:6482

1.         麥律師,就近日新聞發佈及社會普遍關注的事件莫過於執法人員利用職權違法的行為,對於公務人員利用職權作出的犯罪行為,此等犯罪行為普遍有那一些?

答:根據刑法典中的規定,日常較常見的公務員犯罪是333條瀆職罪,347條濫用職權罪,348條違反保密罪,337條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等。

 

2.   哪麼在澳門,公務員犯罪會為其帶來那一些後果

答:澳門的行政當局各自有其特定的職責,而屬其部門的公務員的義務正正是為了共同實現該職責,行政當局的職責必然是涉及某一類的公共利益。作為公務員,依其身份作出的行為代表著特區政府,因此應依法進行公務上的活動,否則如其作出違法的行為,相對於私人或一般沒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公務員的違法行為更加嚴重影響社會的秩序。所以在法律上,公務員利用其身份及職務權力而作出犯罪行為,除了要承擔相應刑事制裁外,還會可能被判處在一段期間內禁止及中止從事職務的附加處罰或保安處分,亦會受到紀律處分,嚴重的違法更可能導致撤職。此外,法官在量刑時,亦會因公務員的身份而相對判處較重的制裁,目的在於公務員作為執法人員,更不應知法犯法。


3.          麥律師,你對有效預防公務員犯罪方面有什麼建議?

答:在澳門,正因澳門的經濟產業未能多元化,對於非企業主的市民,公務員成為僱員所希望得到的工作,理由在於享有較優厚的待遇,以及在他們觀念上認為享有比普通市民高一等的權力或地位。

       所以,第一,在招攬或培訓公務員時,應該要從思想教育方面入手,要給予準備擔任公務員一個正確的觀念,行政當局是僅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存在的組織,公共利益儘管並非是一個明確的概念,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政府絕對不可謀求其私益,作為實現政府目的的行動人員,更不可存有任何私益,甚至當可能與自己的利益發生衝突時,必須依法迴避,體現公正無私的原則。

       第二,從加強自我心理約束後,還需要加強外部的約束,例如行政部門內部的人員監督制度必須要嚴謹、有效及公正,除了上下級之外,同事之間要起到互相監督的作用,同時要避免上級包庇下級,出現共同詢私枉法,致使無人敢言的局面發生。

       第三,除以上外,仍要有一個不屬同一部門的獨立監督部門,使之避免整個部門一體違法妨礙公正,因此,必須要存在一個有效的、有實際調查及執行權力的監察機關,加以預防公務員作出不法行為,或無依法作出行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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