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聘資訊】人格權(一)

發佈時間:11/12/2020 11:11:07 AM

作者:麥興業大律師 來源:澳門人才網 流覽次數:1636

1.   麥律師,你好,本回開始探討新的主題,請問法律如何保護我們的人格權?

答:人格權屬於絕對權的一種,絕對權使權利人以外之所有人都負上不得侵犯其權利的義務。不難發現,從現行的民法典的編排上可以看得出人格的保護是民法的首要任務。另外,刑法設有殺人罪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墮胎罪誹謗罪,侮辱罪公開及詆毀罪,還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中還設置了行政上之違法及附屬刑法的規定以保護個人的人格利益,避免人格權受侵害。


   回到私法上的人格權,按照民法典》第67條(人格之一般保護)的規定,立法者在此創設了一般人格權,一般人格權是一種概括性保護人格的權利,可以稱得上包底的人格權保護規定。除了有一般人格權之外,還有具體化而形成的各種特別人格權,例如:生命權(c.c70)、身心完整權(c.c71)、自由權(c.c72)、名譽權(c.c73)、肖像權(c.c80)、姓名權(c.c82)等。至於各種特別人格權之規定,留待下回再探討。

 

2.   可否講述一下,如果人格權被侵犯或受威脅,權利人應如何保護自己?

答:一般而言,如果被害人的人格權受侵犯,可以從民事途徑請求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及要求賠償。換言之,被害人可以因他人侵害其人格權而向法院請求法院作出回復人格權原狀的適當處分,如果被害人因此而遭受財產上的損害或非財產損害,被害人除了可主張侵權責任而獲得損害賠償之外,還得請求因非財產之損害而獲得的金錢性質的補償。甚至,如果有關侵權行為涉及到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如不法侵犯名譽的侮辱罪),還可向檢察院或刑事警察機關作出犯罪檢舉,從而向侵權人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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