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公佈格式修法簽意見書
特區公報改發電子版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舉行會議,簽署《修改第三 / 一九九九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法案意見書。法案建議《公報》以電子方式出版,並公佈於印務局網站。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及秘書林倫偉表示,法案討論過程相當順利,最大修改是法案第一條第一款,原行文為法規須公佈於《公報》,修改後為公佈法規及本法律規定的文件的正式刊物為《公報》。
陳澤武表示,除法規,仍有很多文件須在《公報》公佈,法案因此增加第一條第二款,建議第三 / 一九九九號法律第三條至第五條的標題分別改為“須公佈於第一組的法規及文件”、“須公佈於第一組的其他法規及文件”及“須公佈於第二組的法規及文件”,令涵蓋內容更清晰。
陳澤武又指,意見書清晰寫明政府回應電子方式公佈公報會否出現網絡安全問題時指出,因印務局資訊網在電腦系統擁有最高級的安全保護,以及回歸以來電子版《公報》無受任何攻擊,做得到網絡安全,且有公職局對電腦系統後備支援。
至於印務局人員安排,陳澤武引述政府表示,雖然之後不是以印刷方式出版《公報》,但其餘官方出版刊物都是印務局負責,不會因而炒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