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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顧問證中央特區維護國安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1-12-6          流覽次數: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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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顧問證中央特區維護國安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 方 泉

    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

    國安顧問證中央特區維護國安

    日前,中央就特區行政長官的報告作出《關於同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的批覆》,決定在澳門特區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這是中央在澳門推動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的新的重要舉措,也是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的有機結合。

    首先,這是中央全面管治權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的體現。一方面,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是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享有的憲制權力。中央行使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不僅體現了國家主權至上的原則,也符合特區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從總體國家安全觀出發,國家安全的全面性、系統性,以及對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進行科學統籌的要求,決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應始終置於國家發展的大局和全局背景中。

    換言之,中央對國家安全負有根本責任,由中央掌握維護國家安全的主導權乃是題中應有之義。與香港特區的情況對照,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由中央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其職責描述為向委員會“提供意見”;第四十九條則規定,設立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其職責包括分析分析國家安全角勢,監督、指導、協調、支持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可見,目前中央尚未決定在澳門設立駐澳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而是將在香港由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以及駐港公署履行的主要職責內容,囊括在澳門設立的兩類國家安全顧問的職責中。這是結合在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實際情況作出的制度設計。作為“一國”之內的特別行政區,澳門的國家安全是整體國家安全的有機組成部分。中央通過制度設計加強對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監督、指導、協調和支持,既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體現,也是總體國家安全觀在澳門特區國家安全工作領域的貫徹落實。

    其次,這是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的體現。一方面,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需要明確的是,全面管治權是授權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礎,在這個前提下,特區的高度自治既非完全自治,亦非所謂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特區的地方事務管理權。換言之,高度自治權本身就是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權的體現。

    另一方面,從維護國家安全的情況來看,澳門特區一直通過立法積極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義務,包括制訂《維護國家安全法》,依據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相關條款等。在澳門,以愛國愛澳為核心價值的社會政治基礎不斷鞏固。但也要看到,一是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二是本澳發展需求、區際及國際環境的不斷變化,對澳門提出新問題和新挑戰,特別是在國家安全領域的情況較為複雜,需要中央科學統籌整體部署。

    此次由行政長官向中央提出設立國家安全顧問的報告,反映了澳門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以及實現澳門長治久安問題上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也是澳門特區高度自治權的實際體現。中央就行政長官的報告作出批覆,是對特區工作的有力支持,更是對特區高度自治權的維護。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五項及《批覆》的要求,澳門應對第二二╱二○一八號行政法規進行適應性調整,也正是中央和特區對法治原則的遵循和體現。

    總之,中央通過《批覆》決定在澳門設立國家安全顧問,是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的有機結合,是“一國兩制”原則在維護國家安全領域的新實踐,必將為澳門特區長期繁榮穩定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  方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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