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可轉售房屋局 經屋永遠姓“經”
一常會簽修改經屋法意見書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午簽署《修改〈經濟房屋法〉》法案的意見書。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及秘書馬志成表示,法案在立法政策及技術相對複雜,委員會共召開十五次會議歷時一年八個月,完成對法案討論及簽署意見書,將安排提交大會細則性表決。
委員認同計分排序
何潤生表示,委員會重點討論關於申請人年齡要件的問題,法案最初文本把申請購買經屋家團代表及個人申請人年齡由現行法律規定的十八歲調升至廿五歲,經充分討論後,提案人把家團申請的最低年齡要求調整為申請人需為年滿十八歲。
至於個人申請由最初規定的廿五歲降至廿三歲,委員會仍有成員持不同意見,認為不應剝奪十八歲至廿三歲居民的申請資格。提案人指法案在申請人年齡限制已較最初文本有所調整及降低,其中對於個人申請設定較高的年齡限制,主要由於短中期內經屋供應不足,屬於政策選擇,並不帶有任何歧視成份,又表示不排除將來會作適當檢討。
法案把現行分組排序制度改計分排序制度,委員會表示認同,並認為有必要參考以往計分制的經驗,在法案中應詳細規定評分應考慮的因素,包括家團結構、家團規模、居澳時間、成員中是否有長者、殘疾人士或未成年人、家團中永久居民比例等制訂評分指引,有關建議獲政府接納,並反映在法案修改文本中。
售價平衡各方因素
經屋單位售價問題,提案人建議把現行購買力標準改為成本標準,亦規定行政長官定價時尤其需考慮批地溢價金、建築成本及行政成本的因素,委員會希望在訂定經屋單位售價時能平衡考慮各方面因素,避免因售價制度調整而令購買者過度負擔、生活質素下降,提案人相信在訂定經屋售價時會考慮多種因素,確保申請人有足夠經濟能力支付。
不可轉讓負擔及所有人出售單位方面,提案人建議經屋單位僅可轉售予房屋局、不可流入私人市場,同時提案人建議簡化所有人出售價格的計算方法,規定單位售價相同於業主從房屋局購買單位時所支付的價金,而且需扣除為恢復單位的居住條件而進行必要的工程費用、尚未交付的管理費等負擔。措施是為使經屋永遠姓“經”,協助居民解決居住問題,以及體現經屋消除投資屬性的政策。
違法罰款金額大降
處罰制度方面,法案建議在現行處罰基礎下擴大行政違法及處罰範圍,當預約買售人及家團成員無合理解釋,每一年居住不足一百八十三日會科處罰;委員會討論執法、空置、罰金額幅度等,之後提案人重整條文內容及大幅降低罰款金額的幅度,部分罰金減幅為原建議的一半。
何潤生表示,委員會討論過程與政府有充分溝通,政府立法目的是協助解決居住問題、優化申請程序及去投資化。委員會認為《經屋法》修訂案完善部分制度,更重要是政府未來要做好規劃及中長期經屋單位供應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