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者津貼宜訂二千至四千元
潘志明倡長者殘疾人家庭先試
【本報消息】政府有意推出照顧者津貼,並爭取明年下半年試行,但目前津貼對象及金額等尚未訂定。明愛總幹事潘志明建議,可由低收入的長者、長期病患者、重度殘障人士及殘疾兒童等先實施,以減輕家人照顧壓力。
評估分級資助金額
潘志明表示,為照顧年邁的長者、長期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士及殘疾兒童等,部分家庭的家人需放棄工作,或聘請家傭幫忙照顧,尤其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及經濟壓力大。若實施照顧者津貼,有助緩解部分家庭的壓力,希望政府盡快實施。
津貼金額方面,潘志明表示,若經過社工局中央評估為一級的長者和患者,以及照顧殘疾兒童者,津貼金額可訂為兩千元;若被評為二級者及照顧重度殘疾人士,則建議津貼金額訂為四千元,政府可要求申請者出示家傭工資開支等證明。入住非資助私人院舍的長者,亦宜獲得津貼,可要求申請者出示繳交非資助院舍費用的證明。至於監管方面,潘志明提議,可藉家訪探訪津貼者,看津貼能否發揮作用。
鄰埠香港分別於二○一四年及二○一六年推出“為低收入家庭護老者提供生活津貼試驗計劃”及“為低收入的殘疾人士照顧者提供生活津貼試驗計劃”。
但計劃門檻較高,如不得同時申請兩項資助,申請人每月照顧時數必須高於八百小時,以及符合低收入家庭的要求(即不得高於家庭每月入息上限,而該上限是參考全港住戶每月入息中位數的七成五訂定)。
受資助人士每月可獲二千四百元津貼;若照顧一名以上被照顧者,則每月可獲發最多四千八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