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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強制央積金的預算盈餘特別分配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9-8-26          流覽次數: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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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強制央積金的預算盈餘特別分配

    非強制央積金的預算盈餘特別分配

    為落實中央公積金制度、加強本澳居民退休後的生活保障,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已於去年(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本欄過往已透過多篇文章介紹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當中的規定,今天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款項來源自分配制度及供款制度。分配制度是指政府向合資格澳門永久性居民發放鼓勵性基本款項及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發放至其政府管理子帳戶。

    根據第7/2017號法律第四十條的規定,如歷年財政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允許,於備有款項曆年的一月一日仍在生且於前一曆年內同時符合要件的居民,可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二○一九年金額為七千元;首次享有獲分配款項權利者,可同時獲分配鼓勵性基本款項一萬澳門元。

    以二○一九年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為例,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件的居民,可享有獲分配款項的權利:

    (一)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年滿二十二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二)二○一九年一月一日仍然生存;(三)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

    居民因下列原因而不在澳門的期間可被視為身處澳門的時間,為此,居民可向社會保障基金提出聲明異議,並附以文件證明:

    (一)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二)住院;(三)住所在內地且年滿六十五歲;(四)住所在內地未年滿六十五歲,基於健康原因,尤其因須接受非住院護理、姑息治療、康復服務或須家人照顧;(五)在澳門以外地方為在社會保障基金註冊的僱主提供工作;(六)負擔住所在澳門的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而在澳門以外地方工作;(七)公務、為澳門服務而擔任職務或履行其他公務;(八)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行政長官可酌情例外許可。

    居民提出獲得款項權利的時效為自作出分配的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計三年,故提出獲得二○一九年款項的權利將於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

    此外,根據第7/2017號法律第十九條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居民,可透過申請提取個人帳戶內全部或部分結餘,但每年只可提取款項一次: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未滿六十五歲但符合下列任一原因:

    a. 本人嚴重傷病而需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b. 年滿六十歲且沒有從事有報酬活動(曾以此理由獲准提前提取款項者,其後不得再以同一理由進行申請);c. 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

    (三)未滿六十五歲但處於下列任一情況(只限提前提取其個人帳戶內的預算盈餘特別分配及鼓勵性基本款項):

    a. 因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嚴重傷病而需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b. 正收取殘疾金,且已收取超過一年;c. 正收取特別殘疾津貼。

    為使長者無需每年提交申請,社會保障基金由二○一九年八月起推出“自動提款登記措施”,凡年滿六十五歲且正領取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居民可提出申請,社會保障基金確認其參與資格後,便會於每一備有款項分配的曆年,自動將有關款項及收益直接存入其收取養老金或殘疾金的銀行帳戶,直至居民主動取消自動提款或過身為止。

    居民如想對非強制央積金有更多了解,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頁(www.fss.gov.mo)、索取傳單,或於辦公時間內致電2853-2850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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