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房內犯罪應由警方偵查
林玉鳳促交代旅局查房條件
【本報消息】正在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的《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建議,旅遊局人員在執行巡查職務並經適當表明身份時,有權進入所有設施;旅遊局解釋是因應現時很多犯罪交易均在酒店房間內進行,而“所有設施”包括酒店客房。議員林玉鳳認為犯罪行為是由警方偵查,反對旅遊局權限過大,要求當局解釋清楚巡查客房的前提條件。
《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第八十一條巡查和合作義務的第二款指出,旅遊局人員在執行巡查職務並經適當表明身份時,有權進入所有設施,亦有權要求場所提供資訊、文件及其他所需的資料。二常會引述政府代表指“所有設施”包括酒店客房。
查房只涉准照範圍
林玉鳳表示,“雖然旅遊局係酒店法嘅執法部門,但係執啲咩?佢(旅遊局)應該係執准照,咁口係間房裡面嘅活動有咩情況下判斷係同准照有關呢?間房出租後,按現行法律係私人地方,咁我入住咗間酒店房就係私人地方。”
她認同政府指現時很多犯罪交易是在酒店房間內進行,但所謂“犯罪交易”到底是指甚麼?難道政府是要解決非法旅館的問題,但非法旅館行為是否刑事化並不是此法處理,加上警方有刑事偵查權,不應賦予旅遊局有刑事偵查權,加上旅遊局的權限是與准照相關,認為政府理據不足。
處理非旅不在此法
林玉鳳又認為,按現時法案條文表述,旅遊局的權力太大,傾向建議政府修改條文,指出政府與二常會的會議上無清晰交代旅遊局人員可進入客房巡查的前提條件,將要求政府清楚交代,並在法案寫清楚前提條件,並要平衡私隱,不可以輕易允許旅遊局人員入房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