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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仲明:法官允許方可截訊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8-10-21          流覽次數: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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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仲明:法官允許方可截訊



《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首場公開諮詢昨舉行


薛仲明

    截訊法制度首場公開諮詢昨舉行

    薛仲明:法官允許方可截訊

    【本報消息】《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首場公開諮詢昨舉行。發言者普遍關注當局如何保障居民通訊自由和隱私,以及會否定期公開通訊截取的相關數據。司警局長薛仲明表示,對公開數據持開放態度,但首要獲得司法機關同意。

    監管隱蔽群組通訊

    諮詢會昨日下午三時在司警局大樓舉行,司警局長薛仲明、情報及支援廳廳長賴文威、法律輔助辦公室高級技術員郭少萍,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高家樂、周棟樑出席,並安排十一位市民發言。

    薛仲明表示,現行由“刑法典”規管的電話監聽制度已沿用超過廿年,且通訊科技日新月異,犯罪形態亦隨之變得高智能,僅涵蓋電話和錄音的電話監聽制度,已無法滿足偵查工作的需要,有修法的必要性及急切性。

    有市民關注當局如何平衡截取通訊及保障居民私隱,薛仲明回應指,執法部門會利用多種手段偵查刑事案件,電話監聽及截取通訊資料是最後手段,當局會在有明顯犯罪證據的前提下,向司法機關及法官申請並獲得許可,才電話監聽及截取。

    若監聽期間發現其他犯罪行為,其屬通訊截取的犯罪類型,當局會另立案件提請司法官審批,但截取所得資料不會當作證據。一般單對單及具隱蔽性的群組通訊亦列作監管範圍內。

    司法保密原則偵查

    至於公開相關的截取通訊統計數據,薛仲明表示,應由司法機關決定,司警局是執行機關,須按司法保密原則偵查,不可對外公佈相關資料,統計數據亦然。但稱司警局對公開數據持放開態度,祇要獲得司法機關的同意。

    不少發言者關注當局如何截取不法分子利用非本地通訊軟件犯罪的通訊資料。薛仲明表示,如需對有關案件搜證,司警局會向法官申請批示,並透過國際刑警或其他地區的執法機關協助傳達訊息,相關營運商一般亦會提供資料。

    三年徒刑阻嚇力低

    法案建議,針對與通訊截取相關的不當行為,如非法監聽等行為,將科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罰金。有居民認為處罰阻嚇力低,薛仲明稱會細心考慮居民建議,研究應否加重相關刑罰。

    法案同時訂定通訊截取的持續期間每次最長為三個月,賴文威補充,司警局可能利用不足三個月的時間便完成搜證,將主動告知檢察院採取行動,並會根據適度適當原則盡快完成工作,不會刻意保留相關人士的通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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