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下)
為進一步保障僱員的權利,以及改善和明確因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損害的彌補機制及程序,第6/2015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已經於六月廿九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並將於八月廿九日生效。上周本欄介紹了第6/2015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內的若干規定,今天會繼續介紹。
僱主提供交通工具上下班
現時有關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由第40/95/M號法令規範。當中已有規定把“使用僱主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途中發生的意外”,納入到“工作意外”的概念中。而第6/2015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對有關概念作更明確規定,新法訂明以下兩種情況屬於“工作意外”:
(一)僱員在僱主許可下,以乘客身份乘搭交通工具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且意外發生時,該交通工具由僱主或他人以僱主名義、依據與僱主達成的協議所駕駛,且不屬於公共交通網絡的一部分。
(二)僱員基於進行職業活動並就有關活動前往工作地點,又或在工作時間結束後返回居所時,駕駛由僱主或他人以僱主名義、依據與僱主達成的協議所提供或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途中發生的意外,亦屬工作意外。
購買工作意外保險
按照第6/2015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規定,僱主必須為僱員購買相關的工作意外保險,否則最高可罰款五千元(有關罰款是按每一涉及的僱員計算,如涉及兩名僱員,最高可罰款一萬元,如此類推)以及承擔相關的工傷賠償。僱主必須向獲許可在本澳從事工作意外保險業務的公司購買有關保險。
意外發生後的通知
此外,第6/2015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亦修改了第40/95/M號法令規定的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勞工事務局的期間,對於導致受害人死亡或須住院的工作意外,僱主或他的代表,應自意外發生起或獲悉意外起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勞工事務局;屬其他情況的工作意外,則應自意外發生起或獲悉意外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勞工事務局。假如僱主無遵守上述規定,屬於違法,最高可罰款一萬二千五百元。
如大家想了解更多有關《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的規定,可致電勞工事務局2871-7810查詢。此外亦可瀏覽以下網頁:金融管理局www.amcm.gov.mo、勞工事務局www.dsal.gov.mo及法務局www.dsaj.gov.mo了解更多資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2015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