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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候選人的資格審查機制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4-5-6          流覽次數: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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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候選人的資格審查機制



    立法會選舉候選人的資格審查機制

    為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確保只有“愛國愛澳”人士才能參加立法會選舉,第八 / 二○二四號法律《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設置了確保資格審查程序順暢運作的機制及將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今天將會介紹有關內容。

    資格審查的實體

    為判斷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是次修法訂明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對候選人是否擁護和效忠的事宜進行審查,就不符合條件者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

    對於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上述審查意見書而作出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

    資格審查的標準

    在判斷候選人是否擁護和效忠時,尤須考慮下列情況:

    (一)須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不組織或參與意圖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

    (二)須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不作出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

    (三)不得勾結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反華組織、團體或個人滲透澳門特別行政區權力機關,不參與該等實體組織安排的培訓活動或不接受其提供的資助;

    (四)須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不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

    (五)須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權限,不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侮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通過的立法、解釋或決定的行為;

    (六)不得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及安全的行為,不作出第二/二○○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七)不為實施上述第(一)點至第(六)點所禁止的行為而以任何方式給予協助或提供便利,不對任何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以任何方式表示支持,又或不得因選舉目的而接受作出本點所指任一行為者提供的支持。

    此外,為有效發揮資格審查機制的作用,是次修法亦新增候選人在被提名當年或之前的五個曆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其提名不被接納。

    有關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替補及宣誓的內容,將於下周繼續為大家介紹,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八/二○二四號法律《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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