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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孫旭:“公企”重大決策須上准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1-10-23          流覽次數: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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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孫旭:“公企”重大決策須上准



梁孫旭

    關注股東會獲太大權限缺乏監督

    梁孫旭:“公企”重大決策須上准

    【本報消息】特區政府目前正就《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進行公開諮詢,一直關注 “公企”監督、持續跟進“公企”立法進度的立法議員梁孫旭表示,樂見政府啟動有關立法工作,近年公共資本企業的成立越來越多,規模龐大,期望政府做好立法,完善有關的內容,促使“公企”能在完善的監督機制之下,更好地發揮其社會功能。

    公企曾揭諸多問題

    就今次諮詢,梁孫旭較關注賦予股東會在“重大營運事項”的核准權限;政府注資“公企”的審批程序和透明性,以及人員招聘及問責制度等方面。他指出,據政府資料顯示,本澳目前有廿二家“公企”,截至去年底,這些企業的資產總規模達五百三十億元。由於本澳對“公企”一直缺乏一套專門的法律規範,過去審計署和廉署揭發有“公企”在投資決策、營運、管理、人事聘用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導致社會擔心這些企業在缺乏完善監督下,既未能發揮應有的社會及經濟效益,甚至會出現不規則或濫用公帑的情況,造成監管“黑洞”。

    梁孫旭表示,今次政府參考了內地及世界各地針對公營機構的監督辦法,提出了法案的目的及原則;對企業的監督和賦予的權限;以及機關成員的選任及企業績效評核制度等四方面。他認同政府立法的方向,但有關內容仍有改善空間,認為須作進一步的規範或解釋。尤其對賦予股東會對“重大營運事項”的核准權限;在預算審批、人員招聘及問責制度等方面。

    確保公帑合理使用

    梁孫旭稱,理解“公企”能透過靈活的運作模式,可減少政府部門因各種行政程序或制度的局限而提升其績效,因此立法並非要剝奪企業的經營自主權,而是通過法律,對事前、事中、事後的有效監督,確保公帑的合理使用,並發揮最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今次諮詢文本中建議賦予股東會核准多個權限,包括可核准在“重大營運事項” 的決策、執行、管理及權限分配制度權限,但他對部分權限有所保留。

    他指出,據諮詢文本的定義,重大營運事項主要包括重大融資、投資及採購;重大資產的取得、出售及其他處置;簽訂重大聯繫的合同或協議;對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營運計劃及年度預算的制定及調整,以及企業的設立、合併、解散及分立。參考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的相關規定,涉及重要“公企”的一些合併、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在向股東會議提出之前,應當報請政府批准。為此,政府應吸收過去資本流失的教訓,由於本澳一些 “公企”的規模及資金龐大,當局應考慮將一些重大的決策的核准權限作規範;並加強把關政府注資“公企”的審批程序和透明性,防止公帑流失,損害公眾利益。

    建立問責處分制度

    梁孫旭還關注人員的招聘及問責,認為應透過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員招聘制度,做到任人唯才。過去廉署曾表示雖然 “公企”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政府部門,但是作為一個主要依賴政府撥款運作的行政公益法人,在人員招聘及晉升上,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此外,他認為,諮詢文本沒有就人員的過失制定問責和處分的內容,他指出,現行法律對公務員的違規行為有專門的處罰機制,因此,對負責經營公共資本企業的領導主管和人員,應建立相應的問責和處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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