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立法會選舉流程若干規定
為加強遏止違規行為,第八/二〇二四號法律《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優化若干立法會選舉流程的規定,今日將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優化組織提名委員會
為處理出現重複簽名組成多個提名委員會的情況,是次修法明確每名選民只可簽名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當選民出現重複簽名組成多個提名委員會時,其簽名均屬無效。
此外,是次修法亦規定提名委員會申請合法存在證明的同時,須附同相關委員會的中、葡文名稱、簡稱及標誌。
優化抽籤安排
為合理安排抽籤時間,是次修法將抽籤程序改為在公佈載有被確定接納的候選名單的完整總表的告示後翌日,由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在出席的候選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面前,主持有關候選名單的抽籤,以便在選票上安排次序。而抽籤結果須立即張貼在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辦公設施入口處。
優化法人選民投票程序
為使投票流程更為順暢,是次修法取消有關要求法人須到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提取投票權證明書的規定,日後法人選民投票人透過出示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驗證其資格後便可投票。同時,提前法人選民提交投票人名單及後續程序的期間,以便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盡早確定同時具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投票資格的投票人,繼而就投票地點作統一通知。
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中不法行為的新規定,將於下周為大家介紹,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八/二〇二四號法律《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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