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麥律師,你好,如果市民經濟能力不足,沒有錢聘請律師打官司,是否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答: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換言之,獲得律師幫助是基本權利。為了落實此項基本權利,澳門制定了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此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讓經濟能力不足的市民可以獲得由司法援助委員會指定的律師之幫助,並豁免支付訴訟費用。所以市民沒有錢,也可以向司法援助委員會申請司法援助,以便獲得律師提供幫助。
2.
是否任何人士都可以有權申請司法援助?
答:司法援助批給的對象不是所有人,而只包括澳門居民(包括持非永久性澳門居民身份證之人)及住所設於澳門地區的社團,還包括外勞,難民,因求學或家庭團聚的原因獲給予在澳門逗留之人。如有其他法律規定,還可批給特別法指定的對象。
3.
何時提出司法援助的申請?
答:如果申請人擬提出起訴,應在提出起訴前申請。如果申請人被起訴,應在獲悉被起訴後及時申請。總言之,任何階段也可申請,只不過申請的時間會影響到自身的利益,尤其因訴訟期間屆滿而喪失行使訴訟上的權利。
4.
如果明知不是經濟能力不足,仍然申請司法援助會有什麼不利後果?
答:法律規定,如果申請人明顯不具備條件提出申請,且目的是為了拖延訴訟,會被視為惡意訴訟人,後果是除會被法庭判處罰款之外,他方當事人還可以向法庭請求給予損害賠償,賠償包括:開支,律師費及其他因此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