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聘資訊】人格權(五)

發佈時間:11/20/2020 4:32:29 PM

作者:麥興業大律師 來源:澳門人才網 流覽次數:1649

1.   麥律師,午安接下來繼續了解關於特別人格權的內容,何謂保留私人生活隱私權?

答:《民法典》第741的規定:任何人均不應透露屬他人私人生活隱私範圍之事宜。,不應透露的內是他人的私人生活隱私。私人生活一般是包家庭生活、性生活、伴間的感情生活。

   同一條文第2款的規定:隱私之保留範圍按有關事件之性質及各人之條件而界定,且尤其以本人所作之行為而顯示出其欲保留之範圍予以界定;對於公眾人物,則尤其以有關之事實與具知名度之原因兩者間所存有之關係予以界定。

   每一個人都有其私人生活,但並非所私人生活必歸入保範圍之內,只有屬保留範圍內的私人生活才受保護。私人生活稱為獨處的權利,意即任何人有拒絕他人未經其同意介入其生活的權利,因此稱保留私人生活隱私權。

   另外,隱私的保留範圍按有關事件之性質及各人之條件而界定,換言之,每一個人的隱私保護範圍都不盡相同。例如:一個明星與一個普通市民相比,明星的私人生活往往為其增加知名度或曝光率,某程度上其知名度與私人生活掛勾的,因此明星的戀情即使屬私人生也可能會被剔除出保護範圍之內。

   要注,當要衡量一個公眾人物的隱私範圍時,便要考慮有關與該人的知名度有沒有存在聯繫,如果有關根本與其知名度無關的,即屬不可侵犯的範圍。如一個官員的身健康、財富屬公眾知情權的範圍,故這些內便不屬保護的範圍。

   2. 那秘密書函呢?

答:《民法典》第75條第1款:秘密信件之收信人應就信件之內容守秘;收信人利用從信件中獲悉之資料,即為不法。

   要適用此條文的保護,須先理解到何謂秘密信件。信件的秘密性一般來自於作者的明示聲明,如作者在信中註明保密或不可公開;也可是默示聲明,如作者在信中向收件人提及不希望有第三人知道信的內容。

   電子郵件也屬於信件,根據同一條文第5款的規定,名信片貼之類的也可適用此條文保護。

   同樣要注意,受保護的客體除了指信之外,亦包括信中的內容,但收到作者寄信的事實不屬於保密的範圍,倘未經作者同意公開信中的內容或免除信件的秘密性,則信中的內容不得作為法院調查事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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