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維護要做好,修法工作要先行
許治煒
北區社區服務諮詢委員會委員
近年來,由於本澳樓宇老化,加上業主忽略對大廈共有部份的定期檢查及維修,導致大廈不時發生外牆石屎剝落、支架倒塌等事件,危及住戶和公眾安全,引起社會關注。雖然政府早已出台《都巿建築總章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及《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的行政性質規範》等法律,已督促保障樓宇質量及鼓勵市民維修樓宇,但有關條款至今已使用超過30年,早已不合時宜。
事實上,政府亦早於2010年就此提出修法公眾諮詢,並對於有關新建樓宇的保養由五年增加至十年;對於欠缺管理機關的低層樓宇,業主可以通過報章刊登公告,推定同意以對樓宇公共地方進行維修申請,簡化程序;以及對新落成樓宇的第一次檢驗期延長至八年,並每五年進行一次檢驗等內容作出修法處理。但有關修法進度不斷延誤,至今仍未有出台,導致政府無法可依。
為此,本人提出以下建議:
1、對於政府早已於2010年進行諮詢的《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及《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的行政性質規範》,建議政府於今年內完成有關法案,並交給立法會,加快完成修法以讓未來樓宇監管有法可依。
2、目前《都市建築總章程》雖然有明確樓宇業權人有維護自身建築物安全的責任,但對於業權人不遵守相關規定時,行政當局仍然未有權作出處罰,為此,期望政府未來引入相關處罰制度,以進一步加強業主對樓宇外牆剝落、滲漏水、外牆支架等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