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研發資助上限二百萬元
【本報消息】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昨舉行“企業創新研發資助計劃說明會”,申請資助金額不超過項目預算金額的80%,上限為200萬元。申請商業企業主及商業企業須在澳門特區註冊成立,無拖欠特區稅款或社會保障供款。即日起至十一月十五日接受申請。
說明會昨下午四時假誠豐商業中心七樓舉行。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馬志毅、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委員鄭冠偉及科技發展研究部高級經理葉桂林等出席。
資助預算最多八成
馬志毅表示,科技基金成立十三年來,以資助、獎勵及創造合作機會等多種方式,促進本澳科技創新,增強學術界研究熱情,帶動人才的引進和培養。一六年公佈的《澳門特區五年發展規劃》中,對科技基金在支持產業研究創新、推動產學研合作、促進科研成果產業化等方面提出新要求。科技基金非常重視,去年舉辦研討會,並舉行諮詢會提出企業研發資助方案,聽取業界及相關機構意見後,在申請簡易化、支持力度等作出調整。
此資助計劃將於每年底接受一次申請。科技基金鼓勵申請實體與本地或外地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開展合作。資助計劃申請實體需於計劃書中詳列項目預算金額,包括向科技基金申請的金額及自有資金投入的金額。當中向科技基金申請的金額不超過項目預算金額的80%,上限為200萬元,自有資金投入不低於20%;申請金額中聘用研發人員開支不超過70%。
科技基金批准的資助金額由兩部分組成:60%為研發支出資助(前資助,於項目執行過程中發放),40%為實際配套投入資助(後補助,於科技基金已審核通過相應的經濟效益報告、再投入報告或風險投資報告後發放)。項目研發期限最長為兩年。
考慮執行力創新性
審批主要考慮申請實體及其合作者是否具實力執行項目;研發內容創新性;研發內容已具備的基礎;經費預算的合理性;知識產權歸屬;當中尤其考慮研發成果的市場前景、預期經濟效益等。此外,倘有科技基金認可的風險投資投入資金,尚需考慮投入資金的比例;倘與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合作,尚需考慮分工安排,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承諾在項目投入的資源與參與度。
對於獲得後補助的條件:倘獲科技基金認可的風險投資投入資金,且出具相應的風險投資報告,經審核通過可獲後補助金。其次,倘項目執行達到申請計劃書所定的預期經濟效益、在項目已投入自有資金且出具相應的效益報告,經審核通過可獲後補助,預期經濟效益須為可量化的經濟指標。科技基金有權要求獲批申請實體對其經濟效益提供第三方專業核證。至於與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合作,因研發周期較長而未能獲經濟效益的項目,倘獲批申請實體在項目結題後仍繼續研究,且未來兩年再投入金額不低於後補助金額的上限,出具相關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同意繼續合作的證明,經審批通過後,可獲後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