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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駕駛汽車可望上路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2-7-7          流覽次數: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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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駕駛汽車可望上路



在深圳福田保稅區,一輛智能駕駛公交車行駛在道路上。


在深圳獲得智能網聯汽車路測牌照的自動駕駛汽車


技術人員展示智能駕駛公交車的智能設備監看介面

    深率先出台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

    自動駕駛汽車可望上路

    【本報訊】據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網站消息:五日,《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經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將於今年八月一起施行。據了解,這是國內首部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法規,在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銜接的基礎上,在國內首次對智能網聯汽車的准入登記、上路行駛等事項作出了具體規定。

    推動相關產業發展

    《條例》的正式出台實施,將有望推動深圳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從而有效帶動電子資訊、人工智能、工業製造等相關產業進一步轉型升級,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向更高層級邁進。

    當前我國智能網聯汽車發展面臨車輛不能入市、不能上牌、不能運營收費、車輛保險制度不完善、發生交通事故時責任認定規則不明、相關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缺乏監管等諸多法律問題。

    對此,《條例》分別從總則、道路測試和示範應用、准入和登記、使用管理、車路協同基礎設施、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法律責任等多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自駕模式啟指示燈

    發展智能網聯汽車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出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為最大限度地保障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安全和知情權,《條例》在使用管理方面要求智能網聯汽車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外部指示燈,向道路上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發出明顯的安全提示。用於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以顯著的車身標識進行安全提示;用於公交客運的,還應當在車輛內部播放語音提示。

    同時明確了智能網聯汽車駕駛人的接管義務,規定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智能網聯汽車的駕駛人,在自動駕駛系統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應當響應接管請求並立即接管車輛。

    明確交通事故責任

    “自動駕駛”出交通事故誰擔責?針對該公眾普遍關注熱點問題,《條例》規定有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由駕駛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完全自動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原則上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但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罰不適用駕駛人記分的有關規定;在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網聯汽車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規定賠償後,可以依法向生產者、銷售者請求賠償。

    制訂標準准入目錄

    鑒於目前大量涉及整車智能自動駕駛方面的標準尚處於預研階段,在相關准入和登記方面,《條例》規定,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根據技術成熟程度和產業發展需要,組織制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地方標準,根據生產者的申請,將符合地方標準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鼓勵智能網聯汽車相關行業協會制訂引領性、創新性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及相關團體標準。同時明確,智能網聯汽車產品不符合相關標準,未列入國家汽車產品目錄或者深圳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目錄,禁止在深圳市銷售、登記。《條例》明確,擅自銷售未經准入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的,將由市場監管部門沒收非法產品,並對銷售者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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