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優惠應落實
近日,廣東省消委會起訴廣州長隆集團,要求停止以身高作為未成年人優惠票標準。目前,廣州中院已立案。這是國內第一起未成年人消費權益保護的公益訴訟。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同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不過,長期以來,國內旅遊業、交通業大多是以身高作為未成年人優惠票標準。以長隆為例,目前廣州長隆歡樂世界的兒童票為一百七十五元人民幣,但兒童票適用對象為一米五以下兒童(不含一米五)。
數據顯示,早在二○一二年,我國六歲城市男童平均身高已達到一米二,十二歲未成年人平均身高已超過一米五。依照“行規”,很大一部分未成年人被排除在優惠範圍之外。這等於變相“懲罰高個子”,對長得高、長得快的未成年人十分不公平,侵犯了這部分消費者的平等權和公平交易權,同時也存在個體歧視、價格歧視等問題。
今次廣東省消委會雖然只起訴廣州長隆一家,但該案的警示意義在於提醒全國存在同類情況的企業和執法部門。希望這次起訴能倒逼相關企業及執法部門重視未成年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問題,使長期普遍存在的侵害未成年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某些“慣例”得以改正。
雨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