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致死每人賠六十五萬
【本報訊】據中新網十六日消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今天發佈《關於發佈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賠償實施方案的公告》,通報《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賠償實施方案》。方案指出,造成一般殘疾的,一次性賠償二十萬元(人民幣,下同)/人;造成重度殘疾或癱瘓的,一次性賠償五十萬元/人;導致死亡的,一次性賠償六十五萬元/人。
吉林省人民政府、國家藥監局責令長春長生公司設立專項賠償金,用於支付狂犬病問題疫苗續種補種、損害賠償、民事訴訟賠償、損害認定、諮詢服務以及臨床觀察等費用。
根據《方案》,損害分為三種情形:因預防接種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造成關聯損害,導致一般殘疾,需要長期醫療、護理、康復的;因預防接種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造成關聯損害,導致重度殘疾或癱瘓,需要長期醫療、護理、康復的;因預防接種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造成關聯損害,導致死亡的。
受種者接種長春長生公司二○一四年一月至二○一七年十二月期間(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疫苗藥品GMP證書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到期)生產的狂犬病問題疫苗後,符合相關情形且造成人身損害後果的,可依照本方案申請一次性賠償。
根據狂犬病潛伏期通常為一至三個月、罕有超過一年的特點,受種者自接種之日起,一年內出現損害的,按照本方案申請認定和賠償;受種者自接種之日起,一年之後出現損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方案》指出,造成一般殘疾的,一次性賠償二十萬元/人;造成重度殘疾或癱瘓的,一次性賠償五十萬元/人;導致死亡的,一次性賠償六十五萬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