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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廿八年吉漢獲判無罪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18-4-21          流覽次數: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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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廿八年吉漢獲判無罪



劉忠林 (資料圖片)

    蒙冤廿八年吉漢獲判無罪

    【本報綜合報道】據澎湃新聞、《新京報》二十日消息:今天,吉林高院再審宣判劉忠林故意殺人案,法院認定“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劉忠林無罪。

    被指殺人判處死緩

    一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吉林省東遼縣會民村村民修河,在地裡挖出一具女屍,死者是失蹤一年多的少女鄭殿榮。隨後當時二十二歲的劉忠林被指認是殺人嫌犯。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劉忠林被遼源市中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八日,吉林高院核准死緩判決。從一審到核准階段,劉忠林不曾有過辯護律師,並多次否認殺人。

    服刑期間,劉忠林在姐夫王貴貞的幫助下持續申訴七年。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吉林省高院對該案宣佈再審,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四十八歲的劉忠林被刑滿釋放。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案件再審開庭。代理再審的律師張宇鵬表示,該案原審僅憑言辭證據定罪,並且言辭證據中包括了劉忠林自相矛盾的多份供述。

    今天上午,吉林省高院對該案公開宣判,法庭再審宣判認定劉忠林無罪。

    被稱馬拉松式再審

    此時,距離吉林高院的再審決定已過去近六年,嚴重超過法定審限,該案也被稱為“馬拉松式”再審。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張宇鵬表示,在漫長的等待中,劉忠林一度放棄希望,抗拒前來長春面對判決。“這個問題並非個案,應當依靠公檢法部門認真執行相應法律規定,從而真正解決審限超期的問題。”

    張宇鵬稱,此前在國內公開報道的冤案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是陳滿,為八千四百三十七天(約為二十三年零四十二天)。而劉忠林案被羈押時間約為九千二百一十五天(約為二十五年零九十天)。“此案改判無罪,劉忠林應該是媒體公開報道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蒙冤者。”

    “無罪判決是劉忠林期盼了二十八年的結果,是這麼多年不斷堅持得到的結果,是他應該得到的結果。”張宇鵬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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