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修改刑法嚴懲貪腐
貪官可判終身監禁
【香港中通社北京廿九日電】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日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後的刑法增加規定,對重大特大貪污受賄犯罪分子可採取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針對貪官逃避處罰
修改後的刑法修正案將於今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權威學者表示,未來,法庭若判以某位貪官死緩,便可當庭依據犯罪的嚴重程度宣判其是否將被處以終身監禁,無需在緩刑結束後再作決定。
分析人士稱,這一規定設立有兩層用意:其一在於加大對貪污腐敗案件的懲治力度。過去,民眾多質疑高官落馬後往往可通過特殊關係利用減刑、假釋逃避刑期。而在最近兩年適用保外就醫的疾病範圍被嚴格限定之後,終身監禁條款的設立有助於使逃避刑期的渠道被徹底堵住。
另一方面,終身監禁條款設立之後,貪腐等經濟犯罪被判以死刑立即執行的數量會相應減少。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仁文表示,由於內地腐敗現象仍然嚴重,立法廢除貪污賄賂犯罪死刑的條件尚不成熟。因而有條件地設立“終身監禁”條款,貪腐犯罪可不必判以死刑立即執行,但同樣達到懲辦的效果。經濟犯罪不處死,從人權角度來說是有積極意義的。
令計劃不適用新法
目前,令計劃與郭伯雄兩位前副國級高官均在接受檢察機關偵查,兩人都在今年七月被移送司法機關,受審時間應在刑法修正案實施之後。不過,即使二人被判死緩,他們也應免於終身監禁刑罰。
內地刑法遵從“從舊兼從輕”原則,即若一個人的犯罪發生在新刑法頒佈以前,應適用舊法處罰,除非新法對被告人有利。亦即只能通過犯罪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定來處罰犯罪人。該原則是為充分保護被告人權利而確立的。
這意味着只有貪污受賄行為發生於今年十一月一日之後的,才有可能被判以終身監禁。
令計劃、郭伯雄和正在死刑緩刑期內的谷俊山以及可能因天津爆炸案而落馬的高官,都將免受終身監禁這一刑罰。
正因此,相比於懲辦,終身監禁條款的設立更多着眼於預防腐敗的發生。而條款的設立將對現任高官的為官行為形成巨大的司法震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