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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會:無特首批憂監管不足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3-3-22          流覽次數: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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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會:無特首批憂監管不足



二常會昨細則審議《金融體系 法律制度》 (資料圖片)


林倫偉(左)及陳澤武

    澳發公債僅須在金管局或指定機構註冊

    二常會:無特首批憂監管不足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細則性審議《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為推動債權市場的發展,法案建議未來在本澳以公開認購方式發行債券,須在金融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機構註冊。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形式有別於現時向金管局申請註冊後須獲行政長官許可,委員會關注會否監管不足,以及外地機構是否可以同樣形式在本澳發債,要求政府解釋。

    高管定義較籠統

    陳澤武、委員會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是次為委員會第三次內部會議,主要討論政府回覆委員會問題清單,周四繼續開會討論清單餘下問題的回覆,之後視乎情況召開技術會議或邀請政府代表列席討論。

    陳澤武稱,法案的條文和定義涉及技術層面較多,例如法案較多提及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董事領導、經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主管或管理職位的據位人,委員會關注能否統一用語,以免解釋上出現歧義。

    委員會又認為“高級管理人員”的定義較籠統,陳澤武引述政府提交的問題清單回覆清晰解釋,指在金融管理架構上,除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如董事長、董事具決策權,行政總裁、首席風險官及首席財務官等高級管理人員,是直接向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金融機構恆常運作尤其重要,委員會接納有關解釋,認為較有彈性,亦有助金融機構穩定及監管。

    合作義務排除?

    合作義務方面,法案建議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須按金融管理局的要求,提供該局認為履行其職責所需的資訊及文件,以及必要的協助。委員會關注職業有保密義務如醫生、律師會否排除合作義務,政府稱會排除。對於有傳媒關注會否於法律條文清晰規定合作義務的排除情況,陳澤武認同是好問題,將會問政府會否清晰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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