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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樓宇管理機關的規定(三)
        來源: 澳門日報          發佈時間:2022-7-4          流覽次數: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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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樓宇管理機關的規定(三)



    關於樓宇管理機關的規定(三)

    上集為大家介紹了有關樓宇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以及與管理機關會議相關的規定。今期介紹管理機關成員的義務。

    管理機關成員的義務

    根據第一四/二○一七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47條第1款的規定,管理機關成員應謹慎及善意地執行職務,且他們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的行為,例如:在共同部分進行必要及緊急的修補行為;作出涉及共同部分的保全行為等,應以符合“小業主”的利益為原則。

    管理機關成員除須遵守法律或分層建築物的規章規定的義務外,還必須遵守下列兩項義務:

    (一)創設條件使“小業主”在有需要時能夠與其聯絡;

    (二)平等及公平對待“小業主”。

    終止職務時應履行的義務

    管理機關成員終止職務(例如因任期屆滿而終止職務)時,有關成員應將下列文件交予在任或接替其職務的成員:

    (一)其所管領的所有文件、設備及其他屬分層建築物的財產;

    (二)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或第三人對分層建築物的債務清單;

    (三)服務提供者的資料及該服務提供者所持有的相關文件清單;

    (四)涉及共同部分的保險合同的相關資料;

    (五)截至職務終止日的帳目報告。

    下星期將介紹有關管理機關的職務的規定。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4/2017號法律第47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

    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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