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審議《信託法》
七種實體可任受託人
【本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昨日上午十時首次開會審議《信託法》法案,討論十五條條文,關注將來可否設立公益信託,為何排除自然人成為受託人。
公益信託或被排除
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總結指,分析信託定義,並不限信託類型,但第四條要求信託設立文件需包括有受益人識別資料、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內容。由於公益信託沒有特定受益人,似乎排除公益信託,將要求政府交代是否排除公益信託。
排除個人成受託人
法案對受託人有特別資格要求,僅七種實體可成為受託人,包括信用機構、金融公司、財產管理公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退休基金管理公司及按特別法獲許可從事信託業務的實體。委員會關注為何僅實體才可擔任受託人,排除個人是否擔心洗黑錢等問題,有部分委員則贊成由實體成為受託人。
立法會顧問也關注委託人權利,可否隨時更改信托內容和找新受託人,認為法案中有不協調的地方,例如第十四條規定“經全體受益人同意,委託人可隨時變更或廢止合同信託,但設立文件另有規定除外”,但有情況需經法庭才可修改。
法案共三十多條條文,委員會將在下周開會繼續討論。陳澤武表示,雖然法案屬框架性一般制度,但技術性高,相信政府和立法會顧問之後需舉行多次技術會議。